[雜想]對我而言,法律是…


哲思雜想 / 星期三, 26 12 月, 2018

來聊聊我這個場外人對法律的雜想好了。

法律的約束力

先前我曾經發過一篇談論普世價值的文章,談到自己對於普世價值的存在與否的問題,持較否定的想法,因為每一個人認定的價值觀都不盡相同。不過,現實生活中我們仍有一個非常直接、可觀察的普世價值,就是法律。比起道德觀與宗教教條,法律不分派系、不分人種,只要是屬於某個地區、某個國家下的人民,都有由政府為眾人訂下的法條,而在正常情形下,所有人都適用法條,且必須強制遵循,不然就會受到相應懲罰。

法律的來由

政治法律一家親,政治是管理眾人之事,那法律就是那實際的管理工具,也可以說是,為了因應人類社會的群居特性,自然而然產生的一套管理辦法。根據目前公認的歷史中,最古老但完備的法律之一,為兩河流域的漢摩拉比法典,以「同態報復」為其法條的宗旨。雖然以現代的眼光來看,法條不免過度苛刻、過度簡單,沒有考慮到加害與被害人之間的行為,而純以「結果論」來判決,但是,以當時社會開始富庶而有爭執糾紛之際,能以拳頭以外的工具來排解糾紛,這部法典已是部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律典了,並且也將「等價交換」的概念,正式納入人類社會的「普世價值觀」之中。寫到這裡,我似乎又違背自己對於普世價值的看法,不過為了方便,姑且就把大多數人同意的觀念,也就是存在過的法律,視作當時候人類社會的普世價值吧。

雖然在古代兩河流域,甚至是希臘羅馬時代,都有類似的觀念,也就是法律凌駕政權、適用於普羅大眾的準則。不過後來在歐洲的黑暗時代、又或者東方的王朝體制,又開始有了朕即是律法的王權與帝制思想,或是宗教神權與世俗政權之爭,不過這些,至少我認為是不進步的思想,也逐漸在文藝復興、民族自決等思潮下、隨著民主觀念的逐漸成熟、普及,漸漸褪了色彩與聲音。演變至現代,法律觀念以臻成熟,雖仍有部分承襲著舊有觀念,需要做出適時地改變,但我認爲大體來講,尤其是對於已經舉辦了多此民主選舉的世界而言,是對法治社會有普遍共識的,甚至也納入正義、人倫等考量。譬如收稅的觀念,從過去只徵收中下階級,到現在的累進稅率制度;又或者台灣對於酒駕罰則的調高、刑法100條的廢除;海洋法系或大陸法系等,都是法律為了順應現在社會的不同認知與需求,所做出的調整與改變。

法律的目的

如同我在前一部分所述,我認為法律就像政治一樣,最終是要回應眾人的需求。在法律與普遍民心的權衡之下,我認為應該選擇後者多一些,畢竟沒有絕對的普世價值。雖然訂定法律時常常會說道,法律是不受任何人為干擾、必須凌駕於任何個人利益之上,這點我也相當認同,該罰則罰、該照程序走的,就不要走後門,不過終歸到底,法律也是基於人理所訂出來的,要說法律必須超然獨立,我非常認同,但若法律超然到與人情道理脫節,我則是抱有反對意見的,而若是利用法律來達到私人利益,我更是不以為然。前段所提到的法律概念發展史,其實在我的觀察下還有一部分,就是利用法律的強制性去達成私人利益的問題,雖然可惡,但我們必須承認,在法律觀念逐漸進步之下,這問題的發生是無可避免的,要如何改善,也只能祈求大多數人的良善之心終能戰勝少數人的利益薰心。

公民不服從

這個詞在我從社會課本學到時,對我來說是個很新鮮的詞,不僅是因為我在先前從沒聽過,也是因為它很直白,直白的很有畫面。當初對這個詞實在沒什麼實際概念,但直到2014的太陽花學運,與最近不乏接觸到不少法律條文的爭議,才又對這詞所代表的行為更加理解,因為,所謂的公民不服從運動,正是一種與法律觀非常衝撞的行為。法律是為了和平、普及;但公民不服從是為了抗爭、改變。不服從行為有體制外的,也有體制內的,這部分非常值得討論,甚至連好萊塢電影《美國隊長3》都將此議題納入電影情節。對我而言要選擇誰,我還是秉持一樣觀念,先回歸抗爭的本質,與牴觸的法律的本質是否相近?是否不同?是否有足夠證據與說服力,去打破法律?有的話,那就是法律的問題,請打破體制去做出改變;如果沒有,請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下去試圖改變。但不管是何種方法,公民不服從都是現代普遍民主社會下,一個改變法律很好的理性手段。

總結

社會學科與科學最大的不同,就是在於它與「人」息息相關,不管是政治、經濟、法律等,出發點都是在人與人之間的行為,交易也好、權力也好、分配也好、管理也好,有何者不是從人類社會特徵與行為出發呢?而法律,也應當從人們的「本質所需」,那個普世價值的精神去考慮,不應因為任何的意識形態、權力鬥爭、個人利益等,而扭曲成私人之間攻擊的武器。法律本是服務人民的工具,就如同政府也應是服務眾人的機構一般,而這就是我對法律,又或者法治觀念的一些看法,也希望觀者也能試著放下多餘的形式或標籤,去好好思考每條法律背後的邏輯,與那最重要的普世精神。